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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誠實信用原則在民法中不可乎視地位的研究

    發布時間:2022-03-22 16:32|欄目: 政策法規 |瀏覽次數:

           誠實信用原則要求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達成雙方的利益平衡,以及當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平衡。這一原則包含兩個方面:一是“誠信要求”,二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在這一原則中最重要又是最基本的一點是“誠信要求”,即民事活動中 的任何一方必須本著善意進行民事活動,任何惡意的即以損害對方或社會利益為代價獲得己方利益的民事行為都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違反這一要求,盡管不違反任何法律條款和合同,但是,法官仍可裁定惡意方敗訴,以求達到個體公正。這一原則的內涵和外延都具有不確定性,但它又是強制性原則,可以調整任何民事活動的任何階段,以補充具體法條與合同條款之不足。所以誠實信用原則被稱為民商法領域的“帝王條款”。 
        誠實信用原本只是作為一種道德存在于民事習慣中,它要求人們在民事活動中講求信用,恪守諾言,誠實不欺,在不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從開初的民事習慣演變為現代民法基本原則,誠實信用經過了從民法的補充規定到僅調整債權法律關系到作為民法基本原則的過程。這一過程也是人類法學不斷發展的結果。從歷史階段來說誠實信用原則的發展經歷了羅馬法,近代民法和現代民法三個階段。
    一、羅馬法階段
      誠實信用從商業習慣向法律規范的移植始于羅馬法。在羅馬繁榮的時代,商品經濟充分發展,當時商品交換關系種類繁多,立法者無法對每一種商品交換關系都詳盡的加以規定。而且他們發現,無論多么周密的法律條款和合同,如果當事人心存惡意,總能找到規避之法。這就顯露出了羅馬法追求法律的絕對確定而否定司法活動能動性的弊端。為解決這一問題,羅馬法中萌發了誠信契約和誠信訴訟。誠信契約要求債務人承擔善意誠實的義務,而誠信訴訟則不僅可以根據合同的內容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而且還可依據當事人是否盡善良之注意的義務確定當事人承擔的責任。盡管羅馬法中誠實信用的作用被限制在債權法領域內,但已具備現代民法中誠實信用原則的兩個基本內容――“誠信要求”和法官的“自由裁量權”。
    二、近代民法階段
      歐州近代法典編篡中一貫采取了絕對嚴格的規則主義立法方式,否定法官的主觀能動性。由于對法律規范詳盡、安定的過分追求,法官的自由裁量權被完全剝奪,這就大大的限制了誠實信用原則功能的發揮。沒有法官的自由裁量,誠實信用原則僅能對債權法領域內的民事活動具有指導意義,失去了作為強制性法規的功能。盡管如此,誠實信用原則畢竟是法律公正公平的象征,立法者不能不尊重誠實信用原則所包含的價值取向。所以這一時期的成文法大都明文規定了誠實信用條款。
    三、現代民法階段 
      二十世紀社會經濟飛速發展,新的經濟關系不斷產生。缺乏彈性的各國民事法律越來越難以適應經濟的飛速變化。經濟基礎的發展推動了法律的變革,于是立法開始采取嚴格規則和自由裁量相結合的新方式。1907年,瑞士民法典在第2條中作出了如下規定:“任何人都必須誠實,信用地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边@條規定第一次把誠實信用原則作為民法的基本原則加以確定。此后大陸法系諸國紛紛效仿,從而使誠實信用原則走到了民法的權力之巔。誠實信用原則完成了從道德規范到君臨民商法全法域的“帝王條款”的轉變。
      我國現代法律在立法及法律理論方面通過日本,受德國的影響很大。與大陸法系諸國一樣,在民商法領域中誠實信用原則作為基本原則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睹穹ㄍ▌t》第4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薄逗贤ā返诹鶙l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边@兩條規定是誠實信用原則在民商法中總的體現。誠實信用原則在民商法中的具體體現主要在有關無效民事行為的規定、可撤銷可變更民事行為以及締約過失的規定中。這一規定是誠實信用原則在我國的法律表現形式,意味著誠實信用原則不僅指導當事人正確進行民事活動,而且在完善立法機制,承認司法活動的能動性方面也具有重要的作用。由此可見,誠實信用原則體現了法律公正公平的價值取向,是我國民事法律中居于核心地位的法律基本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在民事活動中的重要性雖然在我國立法上得到肯定,但是在我國當前的市場經濟運行中它并未受到應有的尊重。當前我國實行市場經濟,信用應該是市場經濟的基礎,擁有良好誠信資源的市場經濟才是健康有序的市場經濟。而目前在民事活動中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的狀況卻不容樂觀。近幾年來股市中的“銀廣廈”、“億安高科”、“鄭百文”等事件以及企業之間形成的龐大的三角債務關系均層出不窮,這樣一些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越來越成為制約我國經濟健康發展的重要原因。如果說前幾年,我國經濟發展的瓶頸主要是基礎設施的相對滯后,那么當前乃至今后一個時期的瓶頸則主要是惡意拖欠資金、合同欺詐、以次充好等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泛濫,這些行為造成社會經濟運行成本提高,社會關系不和諧,從而動搖市場經濟的根基。
         誠實信用原則并不是永恒存在的,它有自己的發展演變過程。它演變的動因何在呢?為何它對人類社會民事行為的影響不斷發生變化呢?經過比較分析,可以得到這樣一個結論,誠實信用原則的遵守狀況與它能否為人們帶來利益密切相關。商人誠實守信可以在社會上因其誠實守信的聲譽獲益,所以誠實信用習慣被遵循。同樣如果社會上誠實守信的習慣不能為商人帶來利益,誠實守信就會被拋棄。對我國誠實信用遵循狀況的形成和變化的情況分析便可證明這一觀點: 
    (一)從我國封建社會誠實信用狀況看:
      我國封建社會通訊交通條件低下,人民被限制在一個很小的區域內活動。封建社會的多數普通人終其一生都生活在他居住的村莊或城鎮,大家彼此熟識。在這種條件下我國的社會基本上是一個熟人社會。在熟人社會中,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很大程度上是建立在身份基礎上的。因此作為同一個村莊或城鎮的人,大家相互之間比較了解,每個人是否誠實守信,其他人都十分清楚。在這樣的環境下誠實守信的人就會被人信賴而愿意同他交往,反之則不被人信任而不與之交往。不遵循誠實信用意味著交往途徑的斷絕,人們權衡利害,只能選擇誠實守信。同時人們為了降低自己從事民事活動的風險,也希望其他人誠實守信。誠實信用能帶來交往的暢通使守信者獲取利益,封建社會的誠實信用習慣正是基于這種認識而形成。
    (二)從我國改革開放前社會的誠實信用狀況看:
      1、從個人層面上來看,在改革開放前我國的戶籍制度相當嚴格。由于當時沒有身份證,人民同樣是被限制在自己所生活的社區內。我國基本上仍舊是一個熟人社會,與封建社會相同,個人不遵循誠實信用意味著交往途徑的斷絕。只有遵循誠實信用才能保持個人的社會交往的通暢并獲得利益。
      2、從企業層面上來看,改革開放前我國所有的企業都是國營企業或集體企業。企業的生產,銷售都完全依賴政府的指令。企業之間原材料、設備、資金都是在國家的口袋中流動,也就是說改革開放前我國實際上只有一個企業,它的名字叫政府,一般所說的企業只是政府的車間。一個企業不同車間相互交易,當然也不存在誠實信用的問題。
    (三)改革開放后,我國的誠實信用原則遵循狀況逐步惡化,誠實信用原則遭到全面削弱。
      自從我國實施改革開放以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已取得長足進展。但不可否認的是,目前我國的經濟還遠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市場經濟,市場規范并未真正確立。這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誠實信用原則沒有得到很好的遵循。隱藏在經濟繁榮背后的是市場狀況的混亂無序,全國“三角債務”多如牛毛。甚至法院這種權威的司法機關其生效判決也沒有多少人尊重。打官司完全是去爭一個管轄地。這種狀況人為加大了市場運行成本,使交易不暢,甚至于逐步萎縮,市場經濟面臨巨大的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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